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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2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补助其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条件、标准及发放要求

第三条 资助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四条 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年。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研究生。

第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享受助学金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的研究生,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助学金。

1.研究生出国(境)联合培养,在国(境)外学习期间;

2.研究生休学期间;

3.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

4.因各种原因提前终止学业者,或转为在职人员者;

5.无故拖欠应缴费用(学费、住宿费等)者。

停发助学金的研究生在复学、恢复学籍或补足应缴费用后方可继续享受;出国(境)联合培养结束且按期回校者,补发其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停发的助学金。延期毕业研究生在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学习期间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每年4月30日前,学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30日前,由研究生院发布通知;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通知要求做好宣传组织工作,并确定拟资助对象名单报研究生院;经审核通过后,确定正式受资助学生名单;学校组织各培养单位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省下发文件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各培养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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