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精神,按照江苏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以下五种: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新生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江苏大学学生奖贷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是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奖助学金评审等有关事宜。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负责奖助学金的申报及初评等组织工作。
第三章 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2.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30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20000元/生/学年。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指全脱产学习,入学时档案、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并且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下同)的基本生活补助。
2.资助标准: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学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生/学年。
3.资助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八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1.新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当年录取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
2.奖励标准:
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分别为: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2000元;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6000元、三等奖6000元。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
1.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良好的我校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每学年评审一次,以帮助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2.奖励等级、比例及标准:
第一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50%、30%,奖励标准为:
博士研究生:一等奖18000元、二等奖15000元、三等奖13000元;
硕士研究生:一等奖12000元、二等奖9000元、三等奖7000元。
第二学年,只设三等奖,获奖比例可达100%,奖励标准为:
博士、硕士研究生分别为13000元、7000元。
第三学年,设一等奖、二等奖,相应获奖比例分别不超过总人数的20%、50%,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2000元。
3.评审办法:具体见《江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条 “三助”岗位助学金
1.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其中,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列支;助教津贴视具体实施情况在学校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每年拨专款列支研究生助管津贴。
2.具体办法见《江苏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各类奖助学金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以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如对奖助学金评审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客观反映情况,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在受理后及时作出处理。学生对培养单位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处理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受理后进行调查和审查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答复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所在培养单位。
第十三条 已获批奖助学金的学生,如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及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