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提升综合素质,造就具有江大精神、家国情怀、国际视野和较强创新意识及实践能力的复合型精英人才,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项为校级、院级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综合测评(G)包括基本素质测评(G1)、课程学习成绩测评(G2)、科研实践创新能力(G3)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力(G4)四部分。综合测评最终得分作为评选研究生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负责研究生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初评工作。工作小组成员由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相关参评人及参评人导师须回避。
第六条 文学院研究生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评选时间与评选条件,以《江苏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江大校〔2019〕188号)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为依据。
第七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参加文学院研究生先进个人的评选:1.基本素质测评总分不合格者;2.课程学习成绩中有不及格者;3.未按学院要求完成学年内培养环节各项任务者。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个人申请并自评。
(二)学院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整理汇总并审核研究生先进个人相关申报材料,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公示,确定研究生先进个人的推荐名单,报送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三)校优秀研究生标兵由校评审工作小组终评,其他校级研究生先进个人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院级研究生先进个人由院级研究生评奖评优工作小组审批、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学生对研究生先进个人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内(不少于5个工作日)向学院反映。学生对处理意见仍持有异议的,可在处理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复议。
第十条 已获批先进个人的学生,如发现其在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现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证书,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 2019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2019 年之前入学的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按本办法执行,其他先进个人评选按《江苏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试行)》(江大校〔2016〕67 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江苏大学研究生先进个人评选办法》(江大校〔2019〕18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