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学院党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和《江苏大学二级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文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全体师生员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建设、教学、科研、学科、国际化、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建立文学院党委会议制度。文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日常性工作由文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文学院党委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二)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三)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等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或推荐干部参与选拔任用。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六)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在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先由党组织审核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七)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先由党委会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八)加强对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工作的领导。
(九)做好统战工作。
(十)其它文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文学院党委会议议题由文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其他党组织成员和本单位有关方面需要提交文学院党委会议讨论的问题,由组织员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有关方面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组织员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六条 文学院党委会议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书记、副书记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七条 文学院党委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应固定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者推后,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八条 文学院党委会会议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九条 参加文学院党委会会议的成员为:文学院党委正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十条 文学院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文学院党委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文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时,相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二条 召开文学院党委会会议,组织员应做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三条 文学院党委会会议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正、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文学院党委会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文学院党委会会议对出席会议人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冷静处理。如对重要问题发生意见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后,再安排讨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以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转告本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十八条 文学院党委会会议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十九条 文学院党委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条 文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抓紧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组织员传达和催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文学院党委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文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11月20日起施行。《江苏大学文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文党字〔2018〕01号)同时废止。